回望廿三條立法,社會上有人會對之理解較多,有人理解較少,這是因為部分團體明白其切膚之痛,擁護言論自由之士,豈有不造反之理?對之不理解的人士,未必一定是對法律不明不白的盲毛,或許只是與其利益並無即時衝突,故選擇不去理解,資訊層面上只要做到「人云亦云」亦已足以作社交話題用途。

艷照事件如出一轍。有些人會看得較為通透,有些人的見識則頗為膚淺。世上有一類人,對潛伏的危機特別敏感,例如當發現社會上有一些有組織性的力量,假借客觀標準之名高舉正義旗幟,然則幹的卻是推銷主觀標準的勾當,以其偏狹的世界觀,追打一些所謂「不道德」的思想行為時,即會變得極之敏感,腦海中會無時無刻探索,事情黑白兩面之理據,當中固然會以邏輯理性先行,但亦不忘代入各方處境,輔以感性分析。與其對之打罵為八卦多事,倒不如讚嘆其生命熱情高漲,每一秒也在探索關乎自身生存的大問題。看得通透與否,原來是來自所謂的本能。

道德有其客觀標準而無絕對主觀標準,幾已成現代東西方文明社會之共識,背後所持理據之一,即為人皆有其自由。某個行為標準只要不傷害他人、不影響社會穩定,無論是大如行政機關的執法單位,抑或小如第三者的路人甲,皆無絕對神聖的理由予以禁止。當主觀道德派抬頭,道德標準可隨權勢者的個人愛惡和情緒左右,斷送的只有是大家的自由。今日有份將阿嬌送入豬籠的人,卻看不見大家半隻腳也已同時踏進了棺材。